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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9鮮乳成分在50%以上屬乳製品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4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三9鮮乳成分在50%以上屬乳製品

函釋全文

○○公司產製之「牛奶咖啡」飲料,既經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化驗(編者註:已改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食品認證檢驗機構辦理)含有鮮乳(或生乳或乳製品)在50%以上,核屬乳製品。(財政部64/09/11台財稅第3663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9鮮乳成分在50%以上屬乳製品由財政部於民國 64 年 09 月 11 日發布,要旨:三9鮮乳成分在50%以上屬乳製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