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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9鮮乳成分在50%以上屬乳製品
要旨
三9鮮乳成分在50%以上屬乳製品
函釋全文
○○公司產製之「牛奶咖啡」飲料,既經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化驗(編者註:已改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食品認證檢驗機構辦理)含有鮮乳(或生乳或乳製品)在50%以上,核屬乳製品。(財政部64/09/11台財稅第3663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