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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加工專供鐘錶裝配之鐘錶玻璃製品非屬平板玻璃
要旨
經加工專供鐘錶裝配之鐘錶玻璃製品非屬平板玻璃
函釋全文
關於廠商進口之「鐘錶玻璃製品」(CLOCKORWATCHGLASS)如經加工成型專供手錶裝配之錶面玻璃製品,或時鐘裝配之鐘面玻璃製品,且經核列進口稅則第7015.90.10.00-8號之鐘錶玻璃製品者,非屬貨物稅條例第9條規定之應稅平板玻璃,不須課徵貨物稅。(財政部89/08/02台財稅第089045559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