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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加工專供鐘錶裝配之鐘錶玻璃製品非屬平板玻璃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經加工專供鐘錶裝配之鐘錶玻璃製品非屬平板玻璃

函釋全文

關於廠商進口之「鐘錶玻璃製品」(CLOCKORWATCHGLASS)如經加工成型專供手錶裝配之錶面玻璃製品,或時鐘裝配之鐘面玻璃製品,且經核列進口稅則第7015.90.10.00-8號之鐘錶玻璃製品者,非屬貨物稅條例第9條規定之應稅平板玻璃,不須課徵貨物稅。(財政部89/08/02台財稅第089045559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加工專供鐘錶裝配之鐘錶玻璃製品非屬平板玻璃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8 月 02 日發布,要旨:經加工專供鐘錶裝配之鐘錶玻璃製品非屬平板玻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