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專供生產有機發光二極體顯示器用之玻璃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可免稅
要旨
專供生產有機發光二極體顯示器用之玻璃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可免稅
函釋全文
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生產有機發光二極體(OrganicLight-EmittingDiode,OLED)顯示器用之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進口地海關或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徵貨物稅。(財政部110/10/15台財稅字第110046339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則次:22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