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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專供生產有機發光二極體顯示器用之玻璃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可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10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專供生產有機發光二極體顯示器用之玻璃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可免稅

函釋全文

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生產有機發光二極體(OrganicLight-EmittingDiode,OLED)顯示器用之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進口地海關或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徵貨物稅。(財政部110/10/15台財稅字第110046339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則次:22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專供生產有機發光二極體顯示器用之玻璃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可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