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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純度未及95%之油品如取得產業發展署證明可免稅
要旨
進口純度未及95%之油品如取得產業發展署證明可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進口油品是否屬於貨物稅條例規定應稅溶劑油以及如何辦理徵免貨物稅一案,准照貴總局(編者註:現為財政部關務署)81年4月14日召開之溶劑油適用範圍會議決議之原則辦理。說明:二、貴總局81年4月14日邀請經濟部工業局、中油公司等有關單位召開研討貨物稅條例第10條第1項第7款溶劑油適用範圍會議,該會議所作決議尚屬可行。即除以往本部已有規定部分,仍照部函規定徵免貨物稅外,其餘相關溶劑油之貨品,其內含石油系列之某種單一化學成分純度達到95%以上(含95%)之貨品,准免徵貨物稅。惟純度未及95%之貨品,如取得經濟部工業局證明確非供溶劑油使用者,亦准予免徵貨物稅。三、油品進口時,進口地關稅局(編者註:現為進口地海關)如憑工業局核發之非供溶劑油使用之證明,免稅放行者,應請將進口資料通報進口商所在地國稅局追查其實際用途,以杜取巧漏稅。(財政部82/09/09台財稅第82080210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2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