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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青子油核屬液化石油氣課稅範圍
要旨
青子油核屬液化石油氣課稅範圍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廠商進口之青子油,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0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液化石油氣課稅範圍,應依液化石油氣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本案經檢附相關資料函准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編者註:現為經濟部能源局)查復略以:「依來文相關資料,青子油之主要成分為異戊烷及正戊烷,可用以取代家用燃料,將其歸屬液化石油氣課稅範圍,應屬合理。」。(財政部90/07/10台財稅第090045367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6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