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2以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核准免稅後未按申請核准用途使用或轉讓者應補稅
要旨
三22以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核准免稅後未按申請核准用途使用或轉讓者應補稅
函釋全文
廠商以主機或冷媒壓縮機裝置冷凍冷藏設備經核准免徵貨物稅後,如未按原申請核准用途使用或轉讓,不合於免稅要件,依法應補徵貨物稅者,比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44條之1規定予以計算補徵貨物稅。(編者註:112年2月23日令修正部分自112年2月25日生效)。(財政部94/11/22台財稅字第09404578120號函、財政部112/02/23台財稅字第1120450777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則次:22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