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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7供食品加工解凍用之工業用微波爐非屬應稅電烤箱
要旨
九7供食品加工解凍用之工業用微波爐非屬應稅電烤箱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進口工業用微波爐,核屬食品工業加工使用之解凍設備,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電烤箱,應免徵貨物稅。說明:二、本案工業用微波爐,據本部賦稅署案陳經濟部工業局80年5月25日工80二字第007611號函略以該設備規格為三相60HZ、48OV、60KVA,係藉升壓裝置予以提高電壓至13KV,再利用其微波發生裝置產生915MHZ之微波,經發射管輸送至食品處理槽櫃,將冷凍食物由零下18℃上升至零下3℃,從事冷凍食物之解凍,上項為該設備之主要功能,其處理速度約每7分鐘300磅,與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電烤箱不同,應按主旨辦理。(財政部80/06/13台財稅第80070667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9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