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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0未安裝底盤之保溫車廂尚非應稅車輛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一10未安裝底盤之保溫車廂尚非應稅車輛

函釋全文

主旨:廠商產製保溫車廂出廠銷售,仍應依本部71/02/13台財稅第31012號函規定,俟安裝於底盤,成為完整之車身後,再依法課徵貨物稅。說明:二、查保溫車廂需經安裝或加裝其他設備(如冷凍冷藏設備)及噴漆等過程後,始成完整之車身,為簡政便民及防杜取巧逃漏貨物稅,前經本部71年2月13日台財稅第31012號函規定,俟安裝於底盤,成為完整之車身後,再依法課稅。(財政部89/10/11台財稅第089045702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0 款類次:1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0未安裝底盤之保溫車廂尚非應稅車輛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發布,要旨:一10未安裝底盤之保溫車廂尚非應稅車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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