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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4核釋消防救災機車免徵貨物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三4核釋消防救災機車免徵貨物稅

函釋全文

專供執行狹窄通道、隧道及特殊地形區域救災使用之消防救災機車,附有內政部訂定「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三條附表二」之應備裝置者,比照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第1款規定專供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之消防車,免徵貨物稅。(財政部108/01/24台財稅字第107046376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4核釋消防救災機車免徵貨物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發布,要旨:三4核釋消防救災機車免徵貨物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