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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8少年矯正學校所購車輛如與囚車不符自不得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三8少年矯正學校所購車輛如與囚車不符自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少年輔育院(編者註:現為少年矯正學校)所購○○型轎車,核非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亦非提解人犯車,依法應課徵貨物稅。說明:二、免徵貨物稅之法院囚車,為大型客車,車窗上裝有鐵絲網以防止犯人脫逃,並附有警燈、警報器及喊話器等設備,本案少年輔育院所購車輛、車型與裝備均與上開囚車不符,自不得援照辦理。(財政部75/04/24台財稅第75227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8少年矯正學校所購車輛如與囚車不符自不得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4 月 24 日發布,要旨:三8少年矯正學校所購車輛如與囚車不符自不得免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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