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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8少年矯正學校所購車輛如與囚車不符自不得免稅
要旨
三8少年矯正學校所購車輛如與囚車不符自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少年輔育院(編者註:現為少年矯正學校)所購○○型轎車,核非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亦非提解人犯車,依法應課徵貨物稅。說明:二、免徵貨物稅之法院囚車,為大型客車,車窗上裝有鐵絲網以防止犯人脫逃,並附有警燈、警報器及喊話器等設備,本案少年輔育院所購車輛、車型與裝備均與上開囚車不符,自不得援照辦理。(財政部75/04/24台財稅第75227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