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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9專供刑事勘驗拘提人犯等附有特殊裝置之車輛免徵貨物稅
要旨
三9專供刑事勘驗拘提人犯等附有特殊裝置之車輛免徵貨物稅
函釋全文
地方法院等所購買之車輛,如係專供刑事勘驗、拘提人犯等公共安全使用,且附有特殊設備(如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等)及特殊標幟者,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03條之5第1項第1款(編者註: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3項第1款)可免徵貨物稅。如供民事執行使用者,非屬公共安全範疇,則依法不能免稅。(財政部76/10/21台財稅第76113460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