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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9專供刑事勘驗拘提人犯等附有特殊裝置之車輛免徵貨物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三9專供刑事勘驗拘提人犯等附有特殊裝置之車輛免徵貨物稅

函釋全文

地方法院等所購買之車輛,如係專供刑事勘驗、拘提人犯等公共安全使用,且附有特殊設備(如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等)及特殊標幟者,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03條之5第1項第1款(編者註: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3項第1款)可免徵貨物稅。如供民事執行使用者,非屬公共安全範疇,則依法不能免稅。(財政部76/10/21台財稅第76113460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9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9專供刑事勘驗拘提人犯等附有特殊裝置之車輛免徵貨物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6 年 10 月 21 日發布,要旨:三9專供刑事勘驗拘提人犯等附有特殊裝置之車輛免徵貨物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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