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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2警政單位專供刑事偵查之偵查車免稅
要旨
三12警政單位專供刑事偵查之偵查車免稅
函釋全文
警政單位專供刑事偵查(防)之偵查(防)車,車上之無線電機及警報喊話器採固定裝置,車身並漆有單位名銜及刑事偵查(防)車等字樣,警示(閃光)燈如採吸磁式裝置,可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貨物稅。(財政部84/01/27台財稅第84160457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2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