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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2警政單位專供刑事偵查之偵查車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1 月 27 日

要旨

三12警政單位專供刑事偵查之偵查車免稅

函釋全文

警政單位專供刑事偵查(防)之偵查(防)車,車上之無線電機及警報喊話器採固定裝置,車身並漆有單位名銜及刑事偵查(防)車等字樣,警示(閃光)燈如採吸磁式裝置,可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貨物稅。(財政部84/01/27台財稅第84160457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2 款類次:3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12警政單位專供刑事偵查之偵查車免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1 月 27 日發布,要旨:三12警政單位專供刑事偵查之偵查車免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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