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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1農地搬運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者方准免稅
要旨
六1農地搬運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者方准免稅
函釋全文
依照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9款第1目但書(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免稅,反之,如不合規定規格者,仍屬車輛類應予課稅。是凡產製該類車輛之廠商仍需列管,並採不定期抽查。惟為簡化登記手續計,除設廠及首次產製新產品時,應填具廠商及產品登記表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外免賦與產品統一編號,廠商亦免填報貨物稅有關報表。但新產品應檢具符合政府規定農地搬運車規格之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核准免稅後,始准出廠。(財政部75/03/14台財稅第753756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6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