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11進口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工程車輛依型錄所載可確知其已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8條規定之限制者准由進口地海關查驗實到貨物逕准免稅
要旨
七11進口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工程車輛依型錄所載可確知其已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8條規定之限制者准由進口地海關查驗實到貨物逕准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進口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輛,若依其型錄所載可確知其已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8條規定之限制者,准免檢附交通部路政司之證明,由進口地關稅局(編者註:現為進口地海關)查驗實到貨物逕准免徵貨物稅。說明:二、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編者註:現行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為簡化作業並加速案件處理,凡進口上開車輛得逕向進口地關稅局申請免徵貨物稅,並由海關憑實到貨物逕予認定徵免,無需逐案向本部賦稅署申請核轉。三、前項車輛如事後移作他用或行駛公共道路,不合核准免稅要件者,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補繳貨物稅。(財政部98/07/01台財稅字第098045368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則次:11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