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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1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之認定標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十1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之認定標準

函釋全文

購買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之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於同條項規定之免稅期間內簽訂買賣契約並完成汽車新領牌照登記者,得由車輛原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檢附買賣合約書、車輛型錄或照片、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已納之貨物稅。(財政部104/05/06台財稅字第10404529940號令、財政部113/10/14台財稅字第113046385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則次:1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1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發布,要旨:十1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之認定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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