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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所稱前6個月內期間之計算
要旨
核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所稱前6個月內期間之計算
函釋全文
一、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為期間之逆算,應準用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至第4項期間順算規定,以「報廢日或出口日」之前一日為起算日溯及逆算6個月,並以第6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前一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二、附「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之期間逆算釋例」。(財政部108/01/03台財稅字第10700644330號令)附件: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之期間逆算釋例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