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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中古車並購買新車者得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中古車並購買新車者得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函釋全文

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之中古汽、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並以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名義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依同條規定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財政部108/07/08台財稅字第108045435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中古車並購買新車者得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