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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中古車並購買新車者得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會議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中古車並購買新車者得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函釋全文

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之中古汽、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並以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名義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依同條規定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財政部108/07/08台財稅字第108045435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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