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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貨物稅條例修正後有關完稅價格之計算核示

會議日期 90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貨物稅條例修正後有關完稅價格之計算核示

函釋全文

核釋86年5月7日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3條及第14條完稅價格計算相關規定如下:一、同一產品編號之應稅貨物應採同一完稅價格計算公式。二、車輛業產製廠商如將貨品全部售予融資公司經銷,則該融資公司已具中間批發商之性質;惟如有部分貨品售予融資公司經銷,部分直接銷售予零售商或消費者,且其直銷比例不低於10%者,該融資公司可認定為非中間批發商,得以其銷售予零售商或消費者之銷售價格減除批發商之毛利,計算完稅價格。三、機車經銷商如與機車行訂有代銷合約,且該機車行確僅收取代銷佣金者,該經銷商可視為非中間批發商。(財政部90/12/21台財稅字第090045716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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