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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貨物稅完稅價格之計算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
要旨
貨物稅完稅價格之計算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
函釋全文
主旨:公告貨物稅產製廠商計算完稅價格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依據:86年5月7日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4條第2項。公告事項:一、貨物稅產製廠商,其無中間批發商者,銷售價格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各業批發商毛利之比率訂定如下:橡膠輪胎業8%、飲料品業8%、平板玻璃業8%、電器業8%、車輛業9%。二、前述得扣除批發商之毛利,自貨物稅條例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適用。(財政部90/12/21台財稅字第0900457162號公告)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