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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銷車輛遺失完稅照正本經查證屬實准予具結核實退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外銷車輛遺失完稅照正本經查證屬實准予具結核實退稅

函釋全文

○○公司外銷公司產製之客貨兩用車1輛,遺失貨物稅完稅照正本,既經各公路監理機關查復「無此車發照記錄」,如經查明所附完稅照影本及出口報單副本所載車輛種類、廠牌、年份、型式、引擎號碼等與原完稅照報核聯核對相符者,同意准予具結憑有關證明文件核實退稅。(財政部84/05/16台財稅第84162369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銷車輛遺失完稅照正本經查證屬實准予具結核實退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5 月 16 日發布,要旨:外銷車輛遺失完稅照正本經查證屬實准予具結核實退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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