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國產應稅貨物貨物稅完(免)稅照證電子化作業
要旨
核釋國產應稅貨物貨物稅完(免)稅照證電子化作業
函釋全文
一、產製廠商經核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證且依貨物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規定申報貨物稅者,免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1條第2項規定列印紙本完(免)稅照證。二、依稅捐稽徵法及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應檢附之完(免)稅照證經產製廠商依前點規定辦理,符合下列情形者,免附紙本照證:(一)證明採購免稅原料確實供產製應稅貨物使用者,採購免稅原料之產製廠商應於送貨驗收等證明文件載明免稅照證字軌號碼;其他辦理核銷、銷案、備查、查核者,應於相關證明文件載明完(免)稅照證字軌號碼。
(二)辦理退稅或抵繳者,應於申請書載明完稅照證字軌號碼。三、第1點規定產製廠商產製車輛類貨物,並將電子申報貨物稅之出廠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檔資訊以網際網路傳輸至公路監理資訊系統,得以該資訊替代車輛紙本完(免)稅照證。但傳輸之檔案資訊缺漏者,不適用之。(財政部108/06/03台財稅字第108005219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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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