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有關車輛類以外其他6類進口貨物之貨物稅完稅照實施電子化事宜相關規定
要旨
核釋有關車輛類以外其他6類進口貨物之貨物稅完稅照實施電子化事宜相關規定
函釋全文
一、進口貨物稅條例規定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類及電器類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於完稅後,得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查詢貨物稅完稅照資料,免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6條第1項規定向海關請領完稅照。二、前點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有紙本完稅照需求者,得自行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下載列印或向海關臨櫃領取。完稅照得以白色紙本印製,不受貨物稅稽徵規則第21條第1款規定用藍色印製之限制(編者註:現已刪除照證印製顏色之規定)。三、第1點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及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應檢附之進口貨物完稅照,於相關文件載明完稅照字軌號碼者,免附紙本完稅照;依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令規定應檢附之進口貨物完稅照,經海關將第1點規定完稅照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連線需用機關者,得以該電子資料替代紙本完稅照。(財政部109/02/03台財稅字第108046231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關稅法/一一一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