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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之核課期間補徵貨物稅
要旨
進口貨物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之核課期間補徵貨物稅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規定:「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其核課期間係屬實體事項,非程序事項,故尚無上開法條之適用,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辦理。(財政部86/02/14台財稅第86188408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