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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據實申報之應稅貨物以免審免驗方式通關放行提領後經海關緝獲應補稅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6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未據實申報之應稅貨物以免審免驗方式通關放行提領後經海關緝獲應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進口人於進口時未據實申報應納之貨物稅,以C1(免審免驗)方式通關放行提領後經海關緝獲,應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編者註:現行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財政部96/10/23台財稅字第096045534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據實申報之應稅貨物以免審免驗方式通關放行提領後經海關緝獲應補稅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