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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凡未據實申報應稅貨物經查獲有逃漏情事者均應補稅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7 年 05 月 01 日

要旨

凡未據實申報應稅貨物經查獲有逃漏情事者均應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本部96年10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3460號函釋適用之範圍,並不以實際到貨與申報不符,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而涉及逃漏貨物稅者為限,凡未據實申報應納之貨物稅經查獲有逃漏情事者,應均有其適用。(財政部97/05/01台財稅字第097045233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凡未據實申報應稅貨物經查獲有逃漏情事者均應補稅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1 日發布,要旨:凡未據實申報應稅貨物經查獲有逃漏情事者均應補稅處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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