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凡未據實申報應稅貨物經查獲有逃漏情事者均應補稅處罰
要旨
凡未據實申報應稅貨物經查獲有逃漏情事者均應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本部96年10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3460號函釋適用之範圍,並不以實際到貨與申報不符,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而涉及逃漏貨物稅者為限,凡未據實申報應納之貨物稅經查獲有逃漏情事者,應均有其適用。(財政部97/05/01台財稅字第097045233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