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經調整補稅者免罰
要旨
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經調整補稅者免罰
函釋全文
進口人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經海關調整計入關稅完稅價格課徵關稅而據以補徵貨物稅案件,除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外,免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處罰。(財政部99/03/17台財稅字第099040383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海關緝私條例/一一一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七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一三年版、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九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