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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仙草蜜等固體量未達50%應按其他飲料品計課
要旨
仙草蜜等固體量未達50%應按其他飲料品計課
函釋全文
飲料品廠商產製之仙草蜜、愛玉甜兩種產品,其採用之原料,既據查明非屬CNS 2377國家標準內列之天然果實或蔬菜,並經查明內含固體量未達其內容量50%以上,應按飲料品從價徵收25%(編者註:現為15%)貨物稅。(財政部74/11/14台財稅第2477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