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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雪花露之固體量未達50%應按飲料品課稅
要旨
雪花露之固體量未達50%應按飲料品課稅
函釋全文
○○加工社產製之易開罐裝「雪花露」,其採用之原料,既非果實或蔬菜,請依本部74台財稅第24779號函規定,查明其內含白木耳固體量,如未達其內含量50%以上者,應按飲料品從價徵收25%(編者註:現為15%)貨物稅。(財政部75/08/02台財稅第756202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