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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雪花露之固體量未達50%應按飲料品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雪花露之固體量未達50%應按飲料品課稅

函釋全文

○○加工社產製之易開罐裝「雪花露」,其採用之原料,既非果實或蔬菜,請依本部74台財稅第24779號函規定,查明其內含白木耳固體量,如未達其內含量50%以上者,應按飲料品從價徵收25%(編者註:現為15%)貨物稅。(財政部75/08/02台財稅第756202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一O五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雪花露之固體量未達50%應按飲料品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8 月 02 日發布,要旨:雪花露之固體量未達50%應按飲料品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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