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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遠赤外線暖房器屬應稅暖氣機
要旨
遠赤外線暖房器屬應稅暖氣機
函釋全文
本案經由本部賦稅署函准經濟部工業局81年11月17日工81二字第056952號函查復略以:「○○企業公司擬進口之遠赤外線暖房器,係於散熱玻璃板背面,焊接銀鋁合金粉之放熱體,以電力加熱,並使散熱玻璃發生遠紅外線,輻射所產生之熱源,成為放熱效果,以維持室內暖氣之功用」,應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應稅貨物。(財政部81/12/01台財稅第8108733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0 款類次:3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