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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遠赤外線暖房器屬應稅暖氣機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遠赤外線暖房器屬應稅暖氣機

函釋全文

本案經由本部賦稅署函准經濟部工業局81年11月17日工81二字第056952號函查復略以:「○○企業公司擬進口之遠赤外線暖房器,係於散熱玻璃板背面,焊接銀鋁合金粉之放熱體,以電力加熱,並使散熱玻璃發生遠紅外線,輻射所產生之熱源,成為放熱效果,以維持室內暖氣之功用」,應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應稅貨物。(財政部81/12/01台財稅第8108733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一百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20 款類次:3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遠赤外線暖房器屬應稅暖氣機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12 月 01 日發布,要旨:遠赤外線暖房器屬應稅暖氣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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