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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雞精飲料內含雞精成分未達90%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雞精飲料內含雞精成分未達90%應課稅

函釋全文

雞精飲料內含雞精成分未達90%者,應課徵貨物稅。(財政部85/05/20台財稅第85109875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8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雞精飲料內含雞精成分未達90%應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5 月 20 日發布,要旨:雞精飲料內含雞精成分未達90%應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