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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魚精、鴨精、羊肉精內含成分未達90%者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魚精、鴨精、羊肉精內含成分未達90%者應課稅

函釋全文

廠商產製之「魚精」、「鴨精」及「羊肉精」等產品,其內含魚精、鴨精或羊肉精成分未達90%者,同意比照本部85台財稅第851098755號函規定,課徵貨物稅。(財政部86/08/19台財稅第8619127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九十一年版、貨物稅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9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魚精、鴨精、羊肉精內含成分未達90%者應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8 月 19 日發布,要旨:魚精、鴨精、羊肉精內含成分未達90%者應課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