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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應稅貨物陳列於非特定之展覽會場不得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應稅貨物陳列於非特定之展覽會場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公司陳列各機關學校及營業場所展覽之貨品,既非參加特定之展覽會場展覽,自未便准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一六八條(編者註:現行稽徵規則為第八十條)之規定辦理。(財政部54.10.3.台財稅發第○七七二五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1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應稅貨物陳列於非特定之展覽會場不得免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應稅貨物陳列於非特定之展覽會場不得免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