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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進口已完稅貨物未經使用退運出口可退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進口已完稅貨物未經使用退運出口可退稅

函釋全文

廠商進口已納貨物稅貨物,事後運銷國外,出口時如檢具完稅照報驗,查明該批貨物於進口時確已完稅,且未經使用者,同意查憑原完稅照及出口報單,核實退稅。(財政部77.8.18.台財稅第七七○二六一四八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7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進口已完稅貨物未經使用退運出口可退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進口已完稅貨物未經使用退運出口可退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