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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定期存單可設定質權作為外銷品原料記帳擔保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銀行定期存單可設定質權作為外銷品原料記帳擔保

函釋全文

××公司申請以××銀行壹年期定期存款存單設定質權,作為外銷品原料貨物稅記帳擔保,可予同意。(財政部75.1.9.台財稅第七五二○二四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2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銀行定期存單可設定質權作為外銷品原料記帳擔保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銀行定期存單可設定質權作為外銷品原料記帳擔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