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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裝箱加配控制旋鈕等配件之調諧器主機板等之半成品非應稅貨物
要旨
未裝箱加配控制旋鈕等配件之調諧器主機板等之半成品非應稅貨物
函釋全文
主旨:未裝箱加配控制旋鈕等配件之調諧器主機板、錄音座主機體,係音響組件之半成品,均非屬應稅貨品。又音響工廠產銷之單獨音響架,亦准免徵貨物稅。說明:調諧器主機板及錄音座立機體,因裝箱加配控制旋鈕等配件簡易,海關及稽徵機關應將該項機件進口或出廠銷售資料,通報進口人或購買人所在地稽徵機關追蹤查核。(財政部68.10.2.台財稅第三六八八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5 款類次:8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