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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專供刑事勘驗拘提人犯等附有特殊裝置之車輛免徵貨物稅
要旨
專供刑事勘驗拘提人犯等附有特殊裝置之車輛免徵貨物稅
函釋全文
地方法院等所購買之車輛,如係專供刑事勘驗、拘提人犯等公共安全使用、且附有特殊設備(如無線電話、閃光燈、警鳴器等)及特殊標幟者,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一○三條之五第一款(編者註:現行稽徵規則為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可免徵貨物稅。如供民事執行使用者,非屬公共安全範疇,則依法不能免稅。(財政部76.10.21.台財稅第七六一一三四六○四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2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