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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警政單位專供刑事偵查之偵查車免稅
要旨
警政單位專供刑事偵查之偵查車免稅
函釋全文
警政單位專供刑事偵查(防)之偵查(防)車,車上之無線電機及警報喊話器採固定裝置,車身並漆有單位名銜及刑事偵查(防)車等字樣,警示(閃光)燈如採吸磁式裝置,可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免徵貨物稅。(財政部84.1.27.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四五七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5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