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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專供法醫檢察等刑案相驗使用之解剖車等免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專供法醫檢察等刑案相驗使用之解剖車等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貴署擬採購之「解剖車」、「X光解剖車」、「大型冷凍運屍車」等車輛,既係專供法醫師等相關人員及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相驗使用,同意比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之偵查勤驗用車免徵貨物稅。說明:二.本案貴署購買之「解剖車」、「X光解剖車」、「大型冷凍運屍車」,據函稱係專供法醫研究所法醫師等相關人員會同貴署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相驗時進行屍體之鑑定、解剖及屍體冷凍運送時所使用,車上裝有X光機及解剖、冷藏等相關配備,並裝有警示燈、警報器,與公共安全性質雷同,同意照主旨辦理。(財政部87.3.10.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三三三五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6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專供法醫檢察等刑案相驗使用之解剖車等免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專供法醫檢察等刑案相驗使用之解剖車等免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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