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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搬運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者方准免稅
要旨
農地搬運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者方准免稅
函釋全文
依照貨物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款第(一)目但書(編者註:現行法為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免稅,反之,如不合規定規格者,仍屬車輛類應予課稅。是凡產製該類車輛之廠商仍需列管,並採不定期抽查。惟為簡化登記手續計,除設廠及首次產製新產品時,應填具廠商及產品登記表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外免賦與產品統一編號,廠商亦免填報貨物稅有關報表。但新產品應檢具符合政府規定農地搬運車規格之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核准免稅後,始准出廠。(財政部75.3.14.台財稅第七五三七五六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5 章節:第2章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