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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關於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貨物稅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編者註:現行法為第三十二條第六款)「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查與帳表不符,確係漏稅者」之適用,見說明二。說明:二.查依該款規定,貨物稅產製廠商,廠存貨物數量,如查與帳冊不符,確係漏稅者,即應依該條規定送罰,該條並無以查獲漏稅貨物或帳冊為要件之規定。惟在查有與帳冊不符情事時,稽徵機關當通知廠商說明不符之原因,如其說明理由無確切佐證,不足採信者,自當認係「確係漏稅」,依法補稅送罰。(財政部68.3.15.台財稅第三一六六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貨物稅條例/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6 章節:第5章罰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適用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關於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適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