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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我國境外買賣有價證券者可於辦理過戶前繳納證券交易稅
要旨
在我國境外買賣有價證券者可於辦理過戶前繳納證券交易稅
函釋全文
買賣我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其在我國境外完成轉讓或交易行為者,其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准由代徵人(即受讓人)於辦理有價證券過戶登記前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財政部63台財稅第3207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證券交易稅條例/一O一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一O六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九十七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九十三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