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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我國境外買賣有價證券者可於辦理過戶前繳納證券交易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在我國境外買賣有價證券者可於辦理過戶前繳納證券交易稅

函釋全文

買賣我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其在我國境外完成轉讓或交易行為者,其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准由代徵人(即受讓人)於辦理有價證券過戶登記前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財政部63台財稅第3207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證券交易稅條例/一O一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一O六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九十七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九十三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在我國境外買賣有價證券者可於辦理過戶前繳納證券交易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在我國境外買賣有價證券者可於辦理過戶前繳納證券交易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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