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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填報之成交單價及總價如有錯誤准更正並退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原填報之成交單價及總價如有錯誤准更正並退稅

函釋全文

凡買賣有價證券,已由代徵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其原填報之成交單價及總價,如確有錯誤,應准由代徵人會同出售有價證券人申請更正並退還溢繳之稅款。(財政部63台財稅第3637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證券交易稅條例/一O一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一O六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九十七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九十三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原填報之成交單價及總價如有錯誤准更正並退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原填報之成交單價及總價如有錯誤准更正並退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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