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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易行為已完成後再買回者仍應再課證券交易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交易行為已完成後再買回者仍應再課證券交易稅

函釋全文

凡買賣股票,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如出賣股票人再將該項股票買回時,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63台財稅第3639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證券交易稅條例/一O一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一O六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九十七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九十三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易行為已完成後再買回者仍應再課證券交易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交易行為已完成後再買回者仍應再課證券交易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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