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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易行為已完成後再買回者仍應再課證券交易稅
要旨
交易行為已完成後再買回者仍應再課證券交易稅
函釋全文
凡買賣股票,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如出賣股票人再將該項股票買回時,仍應依上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63台財稅第3639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證券交易稅條例/一O一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一O六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九十七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九十三年版、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