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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公司之分割移轉原持有本國公司股票之行為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外國公司之分割移轉原持有本國公司股票之行為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函釋全文

主旨:荷蘭商A於國外分割設立荷蘭商B,而移轉原持有臺灣甲公司股票予荷蘭商B,及德商乙於國外分割設立德商C,而移轉原持有丙公司股票予德商C等案,該等移轉原持有本國公司股票之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說明:二、旨揭兩家外國公司之分割,依經濟部91年4月16日經商字第091020 72930號函釋及企業併購法第41條之規定,尚無企業併購法第34條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7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7004386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證券交易稅條例/一O一年版;則次:3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國公司之分割移轉原持有本國公司股票之行為應課徵證券交易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外國公司之分割移轉原持有本國公司股票之行為應課徵證券交易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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