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綜所稅納稅義務人被認分散所得後其股票改回自己名義免徵證交稅
要旨
綜所稅納稅義務人被認分散所得後其股票改回自己名義免徵證交稅
函釋全文
主旨: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之案件,經稽徵機關查獲補徵稅款並移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確定後,如該納稅義務人已繳清補徵之稅款及罰鍰,申請將該項分散他人名義之股票,改回自己名義所有,應准不視為贈與移轉,免徵贈與稅,同時並免徵其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之所得稅。說明:本件係依據本部62.2.26.台財稅第三一四七一號函(編者註:參閱八十三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第一一○條附錄第1則)統一規定分散所得案件認定原則之補充規定。(財政部台財稅第三六八五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