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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合併或變更組織新公司承受舊公司之有價證券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要旨
公司合併或變更組織新公司承受舊公司之有價證券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或新設立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承受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以及公司變更組織,變更組織後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承受變更組織前公司持有之有價證券,核非買賣行為,應免徵證券交易稅。說明:公司合併或變更組織,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新公司承受舊公司之權利義務,係屬概括承受性質。故公司合併或變更組織,新公司承受舊公司之有價證券,並非買賣行為,應不課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台財稅第三八○○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