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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因合併依法收買反對合併股東之股票嗣後再出售均應課證交稅
要旨
公司因合併依法收買反對合併股東之股票嗣後再出售均應課證交稅
函釋全文
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公司依法收買反對合併股東所持該公司股份之股票,及該收買之股票嗣後再行出售,均屬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82.8.25.台財稅第八二一四九五二七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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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