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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因合併依法收買反對合併股東之股票嗣後再出售均應課證交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公司因合併依法收買反對合併股東之股票嗣後再出售均應課證交稅

函釋全文

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公司依法收買反對合併股東所持該公司股份之股票,及該收買之股票嗣後再行出售,均屬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財政部82.8.25.台財稅第八二一四九五二七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因合併依法收買反對合併股東之股票嗣後再出售均應課證交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公司因合併依法收買反對合併股東之股票嗣後再出售均應課證交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