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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改由非股東認繳不屬買賣有價證券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改由非股東認繳不屬買賣有價證券

函釋全文

依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條規定,買賣有價證券應徵收證券交易稅,貴公司辦理現金增資,部分股東放棄認購新股權利,改由他人認繳,尚非買賣有價證券,應不在課徵證券交易稅之範圍。(財政部68.12.12.台財稅第三八八六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改由非股東認繳不屬買賣有價證券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改由非股東認繳不屬買賣有價證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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