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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買賣上櫃公司股票應按成交價格徵收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
要旨
買賣上櫃公司股票應按成交價格徵收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
函釋全文
主旨:買賣上櫃公司之股票,應以其每次交易實際成交價格,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規定稅率千分之六(編者註:現行條例已修正為千分之三)徵收證券交易稅。說明:二.依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二、三、四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故凡買賣上櫃公司之股票,應依主旨辦理。三.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上櫃公司之股票,其買進、賣出報價、參考價格及成交價格之升降幅度,本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於七十九年七月十七日以台財證(三)字第一五二○四號函修正之「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已有明定。(財政部80.12.26.台財稅第八○○七二六八七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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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