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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買賣上櫃公司股票應按成交價格徵收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買賣上櫃公司股票應按成交價格徵收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

函釋全文

主旨:買賣上櫃公司之股票,應以其每次交易實際成交價格,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規定稅率千分之六(編者註:現行條例已修正為千分之三)徵收證券交易稅。說明:二.依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一、二、三、四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故凡買賣上櫃公司之股票,應依主旨辦理。三.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上櫃公司之股票,其買進、賣出報價、參考價格及成交價格之升降幅度,本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於七十九年七月十七日以台財證(三)字第一五二○四號函修正之「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已有明定。(財政部80.12.26.台財稅第八○○七二六八七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買賣上櫃公司股票應按成交價格徵收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買賣上櫃公司股票應按成交價格徵收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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