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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自營商於集中市場買賣有價證券其課稅比照代徵人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證券自營商於集中市場買賣有價證券其課稅比照代徵人

函釋全文

證券自營商於證券集中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稅之繳納、罰則及其代徵獎金等有關事項,均應比照證券交易稅條例代徵人之規定辦理。(財政部80.57.台財稅第八○○六七七四六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證券交易稅條例/八十五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證券自營商於集中市場買賣有價證券其課稅比照代徵人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證券自營商於集中市場買賣有價證券其課稅比照代徵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